專業證照本系提升學生就業能力檢定證照實施辦法(102學年度(含)以後入學生適用)
正修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提升學生就業能力檢定證照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配合政府推動專業證照之政策及提升本系學生就業能力,並加強學生專業技能學習,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配合本實施辦法本系開設「專業證照」課程,具體執行方式如下: 一、本系於四年級下學期開設「專業證照」課程。 二、成績之評量說明:(102學年度(含)以後入學適用) 1.本課程學分併入該生當學期所修之總學分計算,而有關總學分之規定必須同時遵守學校之規定,不得有所抵觸。 2.成績證明文件之審查: (1)本系學生須於每學期期末考(畢業考)前一週提出成績證明文件之正本及影印本一份,送至成績評量教師(班級導師,若導師非系內專業教師時,則送至本系課程與選課輔導委員會)查核及評分。 (2)上述成績證明文件上之取得日期必須為入學後方可認列。 (3)成績評量老師必須審核該生之成績證明文件,審核後並將正本歸還該生,而影印本留置存查。 3.成績之評量: (1)修習本課程之學生,於在學期間內應至少取得一張教育部認定或勞動部認定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國內外建築職類、室內設計職類等相關專業證照(語文類、資訊類證照不列入評量),否則成績為不及格,並以50分評定。 (2)各種證照給分標準及計算如下: 第三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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