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修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建築科)設計獎學金設置辦法-113.3.6版

 

 

正修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建築科)
設計學金設置辦法

95.9.20系務會議提案

95.11.29 系務會議通過

98.3.4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1.29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3.6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提升學生學習風氣與設計能力,並鼓勵設計優秀之學生就讀本系(科),特訂定「正修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建築科)設計獎學金設置辦法。

 

第二條  頒發對象

1.本獎學金獎勵對象為本系(科)日間部在學學生(不包含外系選修學生及重補修學生)。

2學業總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含),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含),且未受學校申誠以上處分者。

 

第三條  核給名額

每學期每班設置三個名額,但班級人數不足30人者設置二個名額。當設計成績相同時則參酌學期總成績平均較高者,再相同者參酌操行成績較高者。

 

第四條  核給金額

每班設計成績最高者,頒給獎金新台幣1,500元暨獎狀乙紙;每班設計成績次高者,頒給獎金新台幣1,000元暨獎狀乙紙;每班設計成績第三高者,頒給獎金新台幣500元暨獎狀乙紙。

 

第五條  受獎名單公告

本系系辦公室以註冊及課務組系統資料庫之成績為依據,依前述各條文標準核定受獎名單,並於系週會舉辦當週之週一前公告於系網頁。

 

第六條  核給期間

受獎生經核定獲獎,於當學期系週會時頒獎。受獎生必須親自上台受獎,除了因故事先向系上請假獲准外,缺席者將喪失獲獎資格。獎項保留於系上,不再補頒給成績第二順位高者。

 

第七條  獎金來源

該項獎學金由校友、教師、企業界等捐贈,直接入學校指定帳戶專款專用,當各界捐款不足時,得停止核發該項獎學金之獎金,但獎狀仍繼續發放。

 

第八條  生效條款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