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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112.10.4版

正修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2006.12.18.課程與選課輔導委員會制訂
2006.12.24.系務會議通過
2007.06.25.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8.06.06.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9.04.25.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9.11.18.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1.2.2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4.2.24.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5.7.6.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6.9.1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0.4.8.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1.2.22.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3.2.15.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3.10.4.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落實技職教育目標,並加強本系日間部學生對設計實務操作之瞭解與能力,並依據「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相關事項由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執行,執行本辦法所需之各項表格文件由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研擬,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三條    本系四技學生實習期滿後均應修習「暑期校外實習」課程。五專學生「暑期校外實習」為選修課程。

 

第四條    本系學生必須在畢業前至實習機構實習,且需在同一暑假、同一實習機構實習累計達四十日,並不得低於三百廿小時,方視為實習期滿。實習時間起迄日期以暑假開始日至下一學期開學日之前一天為止,實習時數以實際時數計算,不含例假日,亦不含學生請假時數。

 

第五條    為確保實習品質並提升實習成效,四技學生實習時間以三年級升四年級之暑假為主,惟二年級學生之二年級上學期總平均成績在該班前廿名(含)者,(技優生除外),得經申請核准後,於二年級升三年級之暑假實習。五專學生實習時間以四年級升五年級之暑假為主。

 

第六條    學生校外實習原則上為無給職,惟實習機構可依其工作表現發給獎金以資鼓勵。

 

第七條    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應擇期公告實習機構,以及校外實習申請截止日期,與校外實習說明會日期。

 

第八條    校外實習說明會由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及課程與選課輔導委員會共同舉辨,說明會內容除本辦法相關規定外,應針對校外實習之安全、態度、儀容、守時等要項進行說明。

 

第九條    擬實習學生應填寫申請文件於校外實習申請截止日前提交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審核期間,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或實習機構得要求與擬實習學生面談,審核結果應於期末考前公告。

 

第十條    學生前往實習機構實習時,應呈遞實習考核表給實習機構負責人,實習時段結束後,由學生交回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實習機構評定為不合格者,該實習視為無效,其累計之實習時數亦不予採計。

 

第十一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應填寫實習日誌,並應遵守實習機構之規定及受其指導,如有違者,應請實習機構隨時通知本系,由本系予實習學生糾正或懲處。

 

第十二條  學生實習期滿後,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併同實習日誌、實習考核表,於實習期滿後兩週內繳交給校外實習委員會召集人。

 

第十三條  四技學生校外實習成績由「暑期校外實習」的任課老師依據實習機構考核成績、實習報告書成績及該課程之實施要點規範等三項依配比合計,各項成績配比另行公告。校外實習成績不合格之學生,應依本辦法重新進行校外實習。五專學生實習成績由「暑期校外實習」的任課老師依該課程之實施要點規範計算。

 

第十四條  實習機構類別應為建築與室內設計專業相關行業為主。

 

第十五條  有給薪之校外實習名額分配原則,因應就業學程計畫所需訂定名額分配順序如下:
(1) 第一順位:沒有缺設計學分且大二升大三暑期已完成校外實習,並決定全程參與就業學程計畫者;
(2) 第二順位:沒有缺設計學分,雖大三升大四暑期才實習,但學生為實習廠商指定人選者,且願意配合全程參與就業學程計畫者;
(4) 前兩項均媒合完畢,廠商仍有實習生需求時,開放非前兩類學生申請,但仍以願意配合全程參與就業學程計畫者優先;
(4) 給薪的實習廠商沒有給薪實習生名額的限制;五專展翅計畫之實習廠商不在此規範。

 

第十六條  廠商需經推薦教師實地評估通過,且不能有公共安全不良紀錄和不得為師生三等親內關係者。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課程與選課輔導委員會研擬,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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