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修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提升學生就業能力檢定證照實施辦法
97年09月15日系務會議通過
97年10月15日期初教務會議通過
99年11月24日系務會議通過
100年11月29日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101年1月2日期末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1月2日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103年4月23日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112年2月15日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第一條 為配合政府推動專業證照之政策及提升本系學生就業能力,並加強學生專業技能學習,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配合本實施辦法本系開設「專業證照」課程,具體執行方式如下:
一、本系日間部四技及五專部開設「專業證照」課程。
二、成績之評量說明:(102學年度(含)以後入學適用)
1.本課程學分併入該生當學期所修之總學分計算,而有關總學分之規定必須同時遵守學校之規定,不得有所抵觸。
2.成績證明文件之審查:
(1)本系學生須於每學期期末考(畢業考)前一週提出成績證明文件之正本及影印本一份,送至成績評量教師(班級導師,若導師非系內專業教師時,則送至本系課程與選課輔導委員會)查核及評分。
(2)上述成績證明文件上之取得日期必須為入學後方可認列。
(3)成績評量老師必須審核該生之成績證明文件,審核後並將正本歸還該生,而影印本留置存查。
3.成績之評量:
(1)修習本課程之學生,於在學期間內應至少取得一張教育部認定或勞動部認定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國內外建築職類、室內設計職類等相關專業證照(語文類、資訊類證照不列入評量),否則成績為不及格,並以50分評定。
(2)各種證照給分標準及計算如下:
我國政府機關(如勞動部)核發證照:甲級一張30分,乙級一張20分,丙級一張10分。民間機構核發證照:每張5分;參與各種競賽給分標準如下:第一名15分,第二名12分,第三名8分,佳作5分,未獲獎2分。各種競賽加權如下:以主辦單位分國際*2倍、中央*1.8倍、直轄市*1.5倍、地方*1.2倍、民間*1倍等五個等級。本課程於入學後取得證照者之基本分數為60分,分數計算方式如下: 總分 = 60+ [( )民間機構*3+( )丙級張數*10+( )乙級張數*20+( )甲級張數*30]+各[競賽給分*加權]。競賽加分僅採計該班該次競賽作業之前三分之二名次,競賽加分之名單由該次競賽作業之設計課召集人提供給成績評定教師。
第三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